证券代码:002258 股票简称:利尔化学 公告编号:2015-031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24 日收
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省高院”)出具的(2015)川知
民终字第 89 号《传票》、《应诉通知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4 年 8 月 27 日披露了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绵阳中院”)受理黄峙玮(曾用名:黄世伟)诉公司职务发明人
奖励、报酬纠纷事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4-025),绵阳中院于 2014 年 11 月 13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二、案件进展情况
1、一审审理结果
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26 日收到绵阳中院(2014)绵知民初字第 9
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对黄峙玮诉公司职务发明人奖励、
报酬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绵阳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
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之规定,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
决定,判决如下:
(1)被告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向原告黄
峙玮交付 2012 年中国第十四届专利发明奖证书;
(2)驳回原告黄峙玮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206175.00 元,由原告黄峙玮承担 200000.00 元,被
告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6175.0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
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27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5-002。
2、二审进展情况
黄峙玮不服绵阳中院于 2015 年 1 月 19 日作出的(2014)绵知民
初字第 9 号判决,向四川省高院提起上诉,四川省高院于 2015 年 9 月
9 日受理本案。
目前,本案二审尚未开庭审理,暂无审理结果。
三、本次诉讼事项的应对措施
1、对于本次诉讼事项,公司将积极组织应诉。
2、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
义务,敬请投资者及时关注本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公告。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
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尚未进入二审审理阶段,无法准确预计诉讼结果。在
此,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2015)川知民终字第
89 号];
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2015)川知民终
字第 89 号]。
特此公告。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