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控股子公司珠海市丽珠单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与Epirus瑞士有限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合作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通过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本次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珠海市丽珠单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 Epirus
瑞士有限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同意
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上述合作协议暨交易事项遵循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符合公司的经营
发展,未有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
2、公司董事会对上述议案进行审议时,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单抗公司与Epirus签订本次技术开发合作协议。
独立董事:徐焱军、郭国庆、王小军、郑志华、谢耘
2015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