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仪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
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增加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涉及
的关联交易,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应披露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川仪股份 2015 年 4 月 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定期会议和 2015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 2015 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其中预计公司 2015 年度与关联方河南中平川仪电气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平川仪”)拟发生的销售货物关联交易金额为不超过 3,000.00
万元。
现根据中平川仪的实际采购需要,公司拟增加与中平川仪的关联交易金额
3,000.00 万元,增加后全年预计与中平川仪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为不超过
6,000.00 万元。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关联方关系
中平川仪为川仪股份的参股公司(持股45%)。
2、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河南中平川仪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渠清团
注册资本:3,1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平顶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路 616 号
主营业务:研发、制造、安装和销售高低压开关设备、机电设备、防爆电器、
自动化设备等
二、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依据
保荐机构对川仪股份本次关联交易预计所作意见的依据是川仪股份及有关
各方提供的资料(包括相关议案及其附件、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决议等),资
料各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三、保荐机构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1、川仪股份本次关联交易预计已经独立董事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并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2、上述关联交易预计系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保荐机构对川仪股份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