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部分审议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子公司拟参股辽港
大宗商品交易有限公司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因对外投资形成的关联交易已经获得了公司独立董事的事
前认可,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对议案实施回
避表决,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规定,遵循了公平、自愿、合理的交易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迟宝璋、李葛卫、王君选、刘宁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