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34 证券简称:金石东方 公告编号:2015-040
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经
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关于核准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545 号)核准,向社会
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7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 10.57
元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179,690,000.00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32,284,300.0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7,405,700.00 元,瑞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5 年 4 月 21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情 况 进 行 了 审 验 , 并 出 具 了 瑞 华 验字
[2015]01700002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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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成都金石新材料科技
有限公司(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金石”)、保荐机构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成都金石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开设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402204019100180877,
专户余额为人民币伍佰万元。公司及成都金石承诺,该专户仅用于公
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
司及成都金石若有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及成都金石
承诺该定期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
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海通证券。公司及成都金石定期存
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应当共同遵
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
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应
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进行监督。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
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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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成都金
石和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每
季度对公司和成都金石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和成都金石均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中华、
洪晓辉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查询、复印公司和成都金石专户
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专户开户资料、专户交易流水、专户对账单等);
公司和成都金石均同意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根据海通证券的要求提供
海通证券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专户开户资料、专户交
易流水、专户对账单等)。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查询公司及成都金石专户有关
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合法身份证明;海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
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按月(每月 10 个工作日前)向公司(或
成都金石)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海通证券。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或成都金石)单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
之间确定)的,公司(或成都金石)及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当及时以
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有效方式通知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
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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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
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和募集资金存
放机构,同时按本协议的其它条款要求向公司、成都金石和募集资金
存放机构的指定联系人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
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存放机构连续三次未按本协议约定向海通证券抄送
对账单或未按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向海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按本协议约定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
成都金石)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成都金石、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海通证券三
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海通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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