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函
2014 年 4 月 29 日,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鑫药业”)收
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民四初字第 27、28、29、30、31、32、33、34、
35、36、37、38、39、40、41、42、43、44、46、47、48、49、51、52、53 号
传票。投资人刘光礼、肖丽等 25 名自然人股东根据中国证监会[2014]24 号《行政处
罚决定书》以紫鑫药业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为由分别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要求紫鑫药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索赔金额合计为 1,827,554.35 元。
紫鑫药业存在因此被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可能性。为避免紫鑫药业因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经济损失,本公司——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紫鑫
药业控股股东,自愿承诺如下:
紫鑫药业若因投资人刘光礼、肖丽等 25 名自然人股东或其他投资人以紫鑫药业
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并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
公司自愿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代替紫鑫药业向投资人承担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
承诺人: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015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