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分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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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分红相关规定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规则汇编》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以及《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分红政策
第二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2)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3)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三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具体政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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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2)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
配利润的30%;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4)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第四条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在以下两种情况
时,公司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
(1)公司在面临净资本约束或现金流不足时可考虑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
方式;
(2)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达到注册资本100%时,可考虑采用股票股利的分配方式。
第五条 在公司盈利、净资本等符合监管要求及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
提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第六条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具
体分红比例依据及是否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方式根据公司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及未来正
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相关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
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
此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利润(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八条 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分红方案实施
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如扣税的,应说明扣税后每10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
第九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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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股东回报规划
第十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
识,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十一条 公司分红议案应广泛听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股东
的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每年
向股东现金分配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第四章 分红的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拟定,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设置现
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除设
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 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
以上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具
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并应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
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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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家法
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
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保护股东利益为出发点,
严格履行决策程序,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变动方
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若年
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
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第十八条 公司在前次发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分红政策、股东回报规划和分红计
划的,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其执行情况作为重大事项加以提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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