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
股子公司向参股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同意控股子公司无锡商业大
厦东方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汽车”)向参股公司南通
东方永达佳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和该参股公司其他股东一起
根据出资同比例提供借款的方式提供借款,其中东方汽车本次提供借
款额为人民币 2000 万元,期限为一年,利息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
息。作为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
控股子公司东方汽车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与各股东方按
出资比例向共同出资设立的南通东方永达佳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
司提供借款,支持其业务的开拓和发展,有利于提升进一步经营能力
和盈利能力,且提供借款的利息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各方公平承担责任、分享权益的原则,
风险基本可控。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签字):龚晓航、张鸣、杨芳
2015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