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润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5-09-24 10: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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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润股份董事会会议资料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

规定,作为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以下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董事长罗丽华女士离职的独立意见

罗丽华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董事长职务,辞去该职务后,其仍然担任公

司董事职务。经核查,罗丽华女士在任职期间申请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的原因与

实际情况相一致,罗丽华女士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管理

不构成重大影响。

二、对《关于选举罗永忠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对此次选举罗永忠先生为董事长,罗永忠先生具备相适应的任职条

件和职业素质,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公司

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形。

同意选举罗永忠先生为公司董事长。

三、对《关于推选林均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

经审查,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推荐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认为董事候选人林均先生具备董事候选人的相

应条件,具有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

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因此,我们同意林均先生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

人的提名,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关于聘任钟海晖先生为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对此次公司聘任钟海晖先生为副总经理,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符

合胜任所任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以及被中

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形。

川润股份董事会会议资料

同意聘任钟海晖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

罗 宏 汪静波 姚 刚

2015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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