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证券代码:300074 证券简称:华平股份 公告编号:201509-96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通知于2015年9月7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9月23日下午14:00,召
开地点为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1688号湾谷科技园A6栋12层会议室;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9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22
日15:00至2015年9月23日15:00的任意时间。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焱女士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1人,代表股份
151,867,7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628%。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9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46,994,2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04%。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并投票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 9人,代表股 份
151,004,4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5993%。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人数2人,代表股份863,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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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35%。
三、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
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华平智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终止增
资的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作为关联方的股东刘晓露、刘晓丹、刘焱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总回避表决股
数为112,239,160 股。
表决结果:同意38,765,3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215%;反对86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85%;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为议案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8,765,33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215%;反对863,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
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8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华平智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股
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作为关联方的股东熊模昌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总回避表决股数为
66,833,200 股。
表决结果:同意151,004,4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4315%;反对86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8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为
议案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6,130,93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630%;反对863,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
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7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通过公司注册地址变更并对原《公司章程》进行修订的议案,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51,004,4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4315%;反对86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8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为
议案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6,130,93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630%;反对863,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
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7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
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