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星股份:关于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09-23 1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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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07 证券简称:慈星股份 公告编号:2015-076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集情况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9月7日以公告

的形式通知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5年9月11日公告了《宁波慈

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通知》,本次会

议采用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22日下午15:00

至2015年9月23日下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2015年9月23日(星期三)

下午1:00 时在浙江慈溪市庵东工业区纬三路西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孙平范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公司股

份数540,018,879股,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

股份540,018,8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334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人,

代表股份19,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24%;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的股东0人,

所持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1人,

代表股份19,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24%。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对提请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

议案》的议案:

总的表决结果:

同意540,018,7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

99.64%;

反对1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0.003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0%;

反对1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0.003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关于使用未来投资计划的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慈星股份

(香港)有限公司的议案》的议案:

总的表决结果:

同意540,018,7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

99.64%;

反对1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0.003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0%;

反对1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0.003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关于《关于增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议案:

总的表决结果:

同意540,018,7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

99.64%;

反对1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0.003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0%;

反对1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0.003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王月鹏律师、董一平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意见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决议。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监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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