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作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依据《公司法》、《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等法律、规章、制度赋予的权利,我们对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聘任沈才洪先生为副总经理、王洪波先生为董事会秘书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所聘用人员具备相应的学识、能力和资质,不存在不得
担任上市公司高管的情形,因此,我们对以上人员的聘用持赞成态度。
独立董事签字:杜坤伦、张凌、徐国祥、谭丽丽
2015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