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放弃优先购买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
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
于放弃参股公司峨眉山印象文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50%股权优先购买权、放弃控
股孙公司洪雅洪金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股权优先购买权事宜的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当初与民营企业合资成立印象传媒及洪金公司,是为了响应国家关于国
有企业改革的发展思路,组建混合所有制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和活力。此次转
让是四川华地公司的内部转让,为继续保持上述两家公司混合所有制机制,更有
利于上述两家公司科学决策和可持续发展。公司放弃本次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
权,符合公司业务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放弃本次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
独立董事签名:
李富瑜_________ 赵 明____________ 孙东平_________
2015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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