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
及《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
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真实、准
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
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经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9 月 6 日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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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2、2015 年 9 月 8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对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进行了公告。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
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
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 2015 年 9 月 23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 2015 年 9 月 22 日 15:00
至 2015 年 9 月 23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
票。
4、2015 年 9 月 23 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高
学明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
计 15 名,代表股份 468,414,4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9763%。
(1)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
止 2015 年 9 月 17 日下午交易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
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15 名,持有股份 468,414,44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4.9763%。
(2) 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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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0 名,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了本次会议通知所列以下议案:
1、 审议《关于使用部分节余募集资金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议案》。
经核查,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出
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场投票
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以记名投
票方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规定
的程序进行监票、点票、计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结果统计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结束后,会议主持人在现场会议当场公布
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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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及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各份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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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彭雪峰 王文全
见证律师:
张 弘
2015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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