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鑫农业: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5年9月)

来源:深交所 2015-09-23 10: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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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本制度经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及《北京顺鑫

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配股、增发、

发行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科学分析、审

慎决策,着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

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确保本办

法的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

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公司自愿接

受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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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

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

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

资金总额的百分之十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五)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

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

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

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上市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

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

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

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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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的,保荐机构或保

荐代表人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

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

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

第十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

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

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四)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

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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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

安全性分析;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

当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执行权限和程序规定如下:

(一)募集资金使用的依据是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1、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负责部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告编制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2、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

3、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总经理负责按照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组织实

施。使用募集资金时,由具体使用部门(单位)填写申请表,经总经理和财务总

监会签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

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

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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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

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

的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

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

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公司已在发

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

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改变原因。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四)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

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五)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六)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高风险投资。

上述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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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前十二个月内上市公司从事

高风险投资的情况以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

资助的相关承诺;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下称超

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

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并披露。

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

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

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

所应当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者募集资金用于收购

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集资

金投向。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公司的主营业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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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上市公司变为全资子公

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

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

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

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

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

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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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条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

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

资金承诺投资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

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

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

务。

第三十一条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包括利

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用作其他用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

(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

额1%的, 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 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

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

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三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

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

的,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

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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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上市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年度审计时,上市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

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

情况是否存在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

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与保荐机构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

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

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

告并披露。保荐机构在调查中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北

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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