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89 证券简称:口子窖 公告编号:2015-022
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
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
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金额为人民币 23,551.83 万元,符合募集资
金到帐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190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18 日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0,000,000 股,每股面值为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16.00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960,000,000.00 元,
扣除发行费用 68,628,654.07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891,371,345.93 元。以上
募集资金已由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5 年 6 月 24 日出具
《验资报告》(会验字[2015]2901 号)审验,前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存放于
募集资金专户。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资金预算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资金 流动资金 合计
1 优质白酒酿造技改项目 26,628.40 996.56 27,624.96
2 优质白酒陈化老熟和存储项目 19,025.60 9,132.07 28,157.67
3 包装生产线技改项目 27,452.42 1,502.38 28,954.80
4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12,637.06 195.00 12,832.06
合计 85,743.48 11,826.01 97,569.49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96,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6,860万元后,用于
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净额为89,140万元,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如本次发行
上市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资金需求的时间要求不一致,本公司可视实际情况
用自筹资金对部分项目作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对前期投入
部分进行置换。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截至2015年8月3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
资金额为23,551.83万元,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投
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会专字[2015]3478号《关于
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
告》。公司现决定使用募集资金23,551.83万元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具体情
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1 优质白酒酿造技改项目 27,624.96 10,384.20
2 优质白酒陈化老熟和存储项目 28,157.67 6,523.29
3 包装生产线技改项目 28,954.80 6,644.33
4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12,832.06 -
合计 97,569.49 23,551.83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
符合监管要求。
2015年9月2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
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规的要求;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没有与
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 专项意见说明
1、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上述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会专字[2015]3478号《关于安徽
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 认
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
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
况。
2、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
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并发表意见如下: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监管法规和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实际需要,有利
于公司提高资金利用率,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况。同意使用23,551.83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3、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
履行了相应的审批及决策程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
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已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出具了会专字[2015]3478号《关于安徽口子酒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
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23,551.83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
筹资金。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口子窖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
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由华普天健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公司监事会
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募集资金
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时
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因此,保荐机构同意口子窖使用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
六、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
金的独立意见;
4、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安徽口子酒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
5、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