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绵阳市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暨关联交易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次《关于向绵阳市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申请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
审查,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事前意见如下: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拟向绵阳市商业银行申请不超过 3,800 万元人
民币贷款,贷款期限为 1 年,贷款利率为不高于人民银行基准利润上浮 5.52%。绵
阳市商业银行系公司控股股东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参股的金融机构,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向绵阳商业银行申请
贷款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事项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该项交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原则,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将该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曾令秋:
赵洪功:
李正国:
二 0 一五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