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绵阳市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暨关联交易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次《关于向绵阳市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申请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
审查,基于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绵阳市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系为满足公司生产经
营需要,贷款金额不超过 3,800 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为 1 年;绵阳市商业银行系
公司控股股东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参股的金融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向绵阳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行为构成关
联交易,该关联交易事项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项交易
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原则,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未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董
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向绵阳市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暨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为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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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曾令秋:
赵洪功:
李正国:
二 O 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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