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更换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
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企业内部控制基本
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及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董
事会提供的有关资料后,就公司关于更换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
做出独立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拟聘任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
计机构,经我们核查: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审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
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情况和内部控制情况进
行审计,并认为此次更换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
度财务审计机构,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张玉川 冯婷婷 肖 菲
2015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