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作为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企业内部控制基本
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及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更换财务审
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认为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
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情况进
行审计,并认为此次更换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聘任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张玉川 冯婷婷 肖 菲
2015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