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二村 40 号 C 座 40-3 四-五层 邮编:100027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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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北京福星晓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5]第 0178 号
致:北京福星晓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北京福星晓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北京福星晓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
《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
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
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
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核查判断,
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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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根据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北京福星晓程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9 月 7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出
席人员、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内容。根据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
讯网的相关公告,公司已经按《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
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9 月 22 日下午
15:00 在北京金龙潭大饭店三层第一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
知内容,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委托董事丁晓建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9 月 2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9 月 21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9 月
22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
表及代理人共 4 名,均为 2015 年 9 月 15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股份占公司
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9.37%。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
任的相关中介机构人员。
经验证,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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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通过现场书面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
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及其他相关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
代理人应回避表决的事项,表决结束后,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
票、监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载明的如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3、《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相关事项的议案》
4、《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
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采取偿还保障措施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的公告内容相符,无
新提案。经表决,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上述议案进行了审议
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委托的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议案的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并予以公布,本次股东大会以有效表决权过三分之二通过
上述议案。会议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做了单独的计票并公布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会
议主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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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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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福星晓程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单位负责人:付 洋 鲍卉芳
魏小江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