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杨闰律师、骆俊菲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对公司召开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审查了
公司提供的如下文件:
1. 公司章程;
2.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
3. 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刊登的《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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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
告》(以下简称“通知公告”);
4. 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对该事实的了解和对
法律法规的理解,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
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于2015年9月
22日召开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将董事会决议通过的《关于为
广州珠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议案》以及《关于修订<对外
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共2项议案提交给股东大会审议。
2. 2015 年 8 月 28 日 , 公 司 董 事 会 在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根据上述公告,本次
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载明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地点、召开方式、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程序、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事项、
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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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5年9月22日上午10:30在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
道南渔尾西路8号公司五号楼七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李建宁先生
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络投票采用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
票时间为2015年9月21日至2015年9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9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15年9月21日下午15:00,结束时间
为2015年9月22日下午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785,309,9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2.4955%。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二)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346,5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3501%,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投票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 列席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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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
律师。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
小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346,652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为广州珠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的关联交易议案》以及《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共2项议案。公司
董事会已于2015年8月28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公告了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上述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按
照《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对于网络投票,
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据此,在本次会议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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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
(二)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
1.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程序
(1) 投票代码:“362678”;
(2) 投票简称:“珠琴投票”;
(3) 投票时间:2015 年 9 月 22 日的交易时间,即 9:30—11:30 和 13:00—15:00。
(4) 在投票当日,“珠琴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5) 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I. 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II. 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
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
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表 1 股东大会议案对应“委托价格”一览表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委托价格
1 总议案 100.00
议案 1:《关于为广州珠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
2 1.00
司提供担 保的关联交易议案》
3 议案 2:《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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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
弃权。
表 2 表决意见对应“委托数量”一览表
表决意见类型 委托数量
同意 1股
反对 2股
弃权 3股
IV. 如股东对所有议案(包括议案的子议案)均表示相同意见,则可以只对“总
议案”进行投票。
如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总议案”和单项议案进行了重复投票的,以第一
次有效投票为准。即如果股东先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
已投票表决的相关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
准;如果股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
见为准。
V. 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VI.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深交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视为未
参与投票。
2.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9 月 21 日(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 15:00,结束时间为 2015 年 9 月 22 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下午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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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交所投资者网络服
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
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股东获取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
I. 申请服务密码的流程
登陆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的“密码服务专区”;填写“姓名”、“证
券账户号”、“身份证号”等资料,设置 6-8 位的服务密码;如申请成功系统会返
回一个 4 位数字的激活校验码。
II. 激活服务密码
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比照买入股票的方式,凭借“激活校验码”激活服务
密码。该服务密码通过交易系统激活成功后的半日方可使用。服务密码激活后长期
有效,在参加其他网络投票时不必重新激活。密码激活后如遗失可通过交易系统挂
失,挂失后可重新申请,挂失方法与激活方法类似。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
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
(3) 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 http://wltp.cninfo.com.cn 在
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I. 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列表”选择“广州珠江钢
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
II. 进入后点击“投票登录”,选择“用户名密码登陆”,输入您的“证券账”和“服务
密码”;已申领数字证书的投资者可选择CA 证书登录;
III. 进入后点击“投票表决”,根据网页提示进行相应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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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确认并发送投票结果。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审议情况
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为广州珠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议
案》
由于公司股东李建宁先生担任广州珠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股东麦燕
玉担任广州珠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股东杨伟华担任广州珠江小额贷款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上述关联股东李建宁、麦燕玉、杨伟华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
回避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合计1,268,125股。
表决结果:同意787,272,320股,反对116,1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230,552股,反对116,100股,弃权0股,同意股
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6.5309%。
2.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8,540,445股,反对116,1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230,552股,反对116,100股,弃权0股,同意股
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6.5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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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
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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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律师 见证律师: 律师
薛 云 华 杨 闰
律师
骆 俊 菲
2015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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