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14 证券简称:雅致股份 公告编号:2015-072
雅致集成房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9月22日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9月21日至2015年9月2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
9月22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9月21日下午3:00至2015年9月22日下
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南区科技南十二路九
洲电器大厦五楼本公司第一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田俊彦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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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数为1,425,148,2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9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
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425,148,2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91%。
3、网络投票情况
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2,43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
进行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为:同意1,425,148,21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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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3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简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425,148,21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3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425,148,21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3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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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议《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4.1、审议《关于选举李红卫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425,148,21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430,2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4.2、审议《关于选举陈雷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425,148,21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430,2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4.3、审议《关于选举郭庆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425,148,21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430,2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文胜律师、马鹏瑞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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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雅致集成房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雅致集成房屋(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雅致集成房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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