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琳律师、陈志伟律师出席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5年9月
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2、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5年9月22
日上午9时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泽先生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9月21日至2015年9月22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22日上午
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5年9月21日下午15:00至2015年9月2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会议的召开以公告形式提前十五日通知
股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会议的
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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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计 4 人,代表公司股份
223,661,00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9.198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计 46 人,代表股份 23,059,00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0413%。
参 加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授 权 代 表 共 计 50 人 , 代 表 公 司 股 份
246,720,01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3.2395%。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延长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2、《关于修订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
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事项完全一致,没有单独或合计持股3%以上的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
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并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3、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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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上述议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
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
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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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张 琳:
张圣怀: 陈志伟:
2015 年 0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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