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甫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15年9月)

来源:深交所 2015-09-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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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二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

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在该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提名委

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经理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需要董事会决议的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

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召开委员会

全体会议。会议的召开应提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董事

会秘书负责发出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

可以撤换其委员职务。

第十三条 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

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

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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