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2、
3 号》、《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3、列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 1、2、3 号》、《试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江苏江南
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
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签名:
吴健:
袁彐良:
仲丽萍:
2015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