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ST 新亿 证券代码:600145 公告编号:2015—105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于 9 月 20 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邮寄的(2012)
深福法民二初字第 4311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涉及诉讼事项概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2014年11月11日已对此诉讼披露了2014—062号《关于涉及诉讼
事项的公告》。
原告:深圳市德高汇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一:成清波
被告二: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一于 2011 年 5 月 10 日签订居间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
一提供居间服务,服务内容为 2011 年 5 月 9 日至 2011 年 8 月 8 日期间,
原告应促成被告一与中瑞信投资担保(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瑞信公司”)签订借款期限为 90 天、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2000 万元、借
款月利率为 0%的借款合同。双方对居间服务报酬的约定为 300 万元,被
告二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共同签署了该居间合同。(上述借款涉及诉讼
事项详见于 2014 年 7 月 30 日披露的编号为 2014-054 号公告)
2011 年 5 月 19 日,中瑞信公司向被告一发放人民币 2000 万元借款。
原告已履行合同约定全部业务,被告一未支付原告任何居间服务报酬,
据此,原告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居间服务报酬 300 万元人民币;
(2)判决被告二就上述第 1 项诉讼请求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二)法院判决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
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一成清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德高汇
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居间服务报酬300万元;
2、被告二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一成清波
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二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一成清波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
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308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
判决,应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
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
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
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采取有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公司将根据诉讼
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311号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