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22 股票简称:宏图高科 公告编号:临 2015-105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进行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临时会议于 2015 年 9 月 21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第二期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
如下:
一、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1、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和第
六届监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议题,公司独立董事对此
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召开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激
励计划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和限
制性股票授予日及在公司及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
部事宜。
3、根据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15年9
月1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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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授予日为2015年9月14
日。(详见公告临2015-101号)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
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
4、根据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15年9
月2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第二期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
由于市场因素,本次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自愿放弃
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人数共计30人;另外,郭伟等5人由于个人
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鉴于上述原因,公司董事会对
本次激励计划获授人数和获授数量进行调整,股票期权获授数量由
2300万份调整为2224万份,激励对象人数由132人调整为127人;限制
性股票获授数量由1200万股调整为0股,激励对象人数由30人调整为0
人。
经过上述调整,第二期股权激励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分配
明细如下:
占授予股票
获授的股票期 占目前总股
姓名 职务 期权总数的
权数量(万股) 本的比例
比例
巴 晶 董 事 40.00 1.74% 0.035%
程雪垠 董 事 5.00 0.22% 0.004%
辛克侠 董事、总裁 35.00 1.52% 0.031%
宋荣荣 董事、财务总监 10.00 0.43% 0.008%
胡 方 副总裁 40.00 1.74% 0.035%
韩宏图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40.00 1.74% 0.035%
公司核心管理人员与分、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 2054.00 89.30% 1.79%
合计(127 人) 2224.00 96.69% 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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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以及《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且股权激励计划人员及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人员及数量进行调整,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关
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人员及数量调整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
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独立董事认为此项调整符合有关
规定,同意董事会对《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涉及的人员及
数量进行调整。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调整的有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以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公司章程》以及《第二期股
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
的有关事项尚需根据《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
进行信息披露,并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注册资本变更、股
份登记及公司章程修改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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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独立意见;
3、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调整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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