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参股上海闵商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的要求,作为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三届董
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关于公司参股
上海闵商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
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参股上述上海闵商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能充分发挥公司资金充裕的
优势,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既能产生社会效应,同时也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
竞争力和影响力。本次投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影响公司目前的日常经营。
2、本次投资事项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对外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已制定
风险防控措施。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实施
相关方案有利于提升公司经营业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因
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 1,500 万元参股上海闵商联融资租赁有限
公司。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参股上海
闵商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樊勇明 胡鸿高 钱逢胜
2015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