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乐电:关于《2015年半年报事后审核意见函》回复说明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9-19 08: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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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44 股票简称:*ST 乐电 编号:临 2015-039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 年半年报事后审核意见函》回复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半

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5]1654号,以下简称:《审

核意见函》)的要求,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现将函件中提到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根据你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2015 年 2 月,四川省水电投资

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起诉你公司子公司川犍电力,依据相关合同诉请

川犍电力“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 2005 年 1 月 1 日起至明确农网

资金股权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该诉讼涉案金额 7560.21 万元。

一、请说明诉讼事项的具体背景和纠纷原由。

说明:

(一)农网改造的相关背景

由于城乡电网管理体制的不同,造成了农村电网管理混乱、农

村电价远远高于城市电价、农民负担沉重、农村电网薄弱、严重制

约农村经济发展等经济和社会问题。为解决农村电网存在的上述问

题,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

改 革 农 电 管 理 体 制 实 现 城 乡 同 网 同 价 请 示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1998]134 号)和《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

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2 号文件),决定在全

国范围通过实施农村电网改造、农电体制改革,实现城乡同网同价

(即两改一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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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农网改造工程分期实施:1998 年-2001 年

进行了第一期农网改造工程;2002 年-2003 年进行了第二期农网改

造工程;2003 年启动了县城电网改造工程,2004 年下半年,为进一

步提高西部地区农网改造的覆盖面,国家启动了西部农网完善工程。

农网改造投资采取“一省一贷”和“一省两贷”两种投资体制。包

括四川在内的 7 个省属于“一省两贷”,即省电力公司和省政府下

属的地方投资主体均作为省级项目法人,负责统一向银行承贷农网

改造贷款和项目资本金的承接,县级公司作为实施单位,具体负责

按照国家批复的投资计划,建设和改造供区内农村电网。一、二期

农网改造的资金来源原则上 20%为国债转贷资金(包括中央国债转贷

资金、中央转地方国债转贷资金,后来为减轻各地农网改造资金压

力,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将国债转贷资金改为拨款),80%为商业

银行贷款。同时,《关于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计基础[2002]1975 号)明确规定,农网建设与改造贷款

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基准利率。

为解决一、二期农网改造投资还本付息问题,2001 年原国家计

委、财政部出台政策,将原“2 分钱”电建基金取消后的电价空间,

改为用于农网改造还本付息,具体征收方式为:“一省一贷”的省

份直接并入销售电价;“一省两贷”的省份作为农网还贷基金,纳

入财政预算管理,财政返还后用于农网改造投资还本付息。

(二)纠纷原由

2001 年至 2004 年 12 月,四川水利电力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与川犍电力签订了相关合同,发放农网建设与改造资金共计 10723

万元;2006 年至 2009 年,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水电投资公司)与川犍电力签订了相关合同,向川犍电力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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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网完善资金共计 1630 万元。

水电投资公司多次要求对所投资的川犍电力农网资产行使股

权,因不符合国家农网相关规定及股东利益,未得到川犍电力股东

会的确认。2015 年 2 月,水电投资公司将川犍电力诉至法院,诉请

支付资金占用费。

二、该诉讼事项对公司造成的影响,以及公司未就此计提相关

预计负债的原因。

说明:

1.国家农网资产政策尚不明朗。

根据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农网改造政策的规定,川犍电力作为农

网改造实施单位,应当将农网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无需向任

何单位支付资金占用费;“两改一同价”是国家推行的惠民政策,其

核心在于由国家主导投资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川犍电力作为农网改

造的实施单位,已履行了建设管理义务,同时也实际肩负了农网资

产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川犍电力足额收取并解缴了农网还贷基金,

已实际履行农网改造资金的配套偿还义务。因此,公司认为在国家

仍在大力推进农网改造服务“三农”之际,水电投资公司的诉求与

国家农网改造政策相悖。

2. 目前该诉讼仅进入管辖权异议阶段,还未进入一审程序,

对诉讼结果目前尚无法进行判断。川犍电力在农网改造中的角色是

建管单位,在农网运维中的角色是代管单位,川犍电力认为已切实

履行了农网改造县级实施单位的义务,无需向任何单位支付资金占

用费。为此,川犍电力将积极依法维护权益。

3.按国家政策规定,农网改造资金贷款的还本付息,由征收的

农网还贷基金承担,除此不应再有其他任何费用。

3

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

足以下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

时义务;(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3)该义

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公司认为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不具备计

提预计负债的条件。

综上所述,公司认为不应确认相关预计负债。

三、公司就该诉讼事项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情况

说明:

公司 2014 年 8 月 28 日和 2014 年 12 月 29 日分别经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以现金

方式对犍为政信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扩股,犍为政信公司成为公

司参股公司。(详见公司 2014 年第 044 号、第 085 号临时公告)

2015 年 3 月 26 日和 2015 年 4 月 17 日分别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和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犍为政信其他股东减资

退出事项。(详见公司 2015 年第 014 号、第 023 号、第 028 号临时

公告)

该诉讼事项发生于 2015 年 2 月,2015 年 5 月犍为政信成为公司

全资子公司,公司间接持有川犍电力 100%股权,犍为政信公司于 2015

年 5 月开始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1 日披露 2015

年半年度报告中对该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

四、公司临时公告显示,川犍电力是犍为政信的全资子公司。

你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底通过董事会决议,参与犍为政信的增资扩

股,由此犍为政信成为你公司参股公司;2015 年 3 月,犍为政信决

定减资,其他方股东全部退出,犍为政信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关于该诉讼可能给川犍电力造成损失,其他退出方股东是否存在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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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补偿安排。如是,请说明补偿安排的具体内容;如否,请说明原

因,并就上述减资安排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发表意见。

说明:

鉴于农网政策背景、诉讼情况及财务处理,公司与犍为政信公

司退出方、地方政府经过多次讨论,均认为该案件目前不会给川犍

电力造成损失,其他退出股东不存在相关补偿安排。公司将通过法

律等措施,全力维护川犍电力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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