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好集团:《股份受让意向书》

来源:上交所 2015-09-19 07:5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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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受让意向书》

乌鲁木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我公司”)于近日通过《新疆友好(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公告》

(以下简称“《征集公告》”)知悉乌鲁木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资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

好集团”)50,305,853股股份,约占友好集团总股本的16.15%。

我公司经自我评估后,同意按国资公司确定的条件参加此次认购,我公司在

此确认并承诺:

一、我公司已仔细阅读《征集公告》,同意并遵守《征集公告》所确定的认

购程序与规则,承诺接受公开征集所列全部条件。

二、认购信息如下:

认购价格(元/股) 认购股数(股) 认购金额(万元)

50,305,853

注: 1、本次股份认购价格以友好集团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2015年6月13日)前30个交易

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即12.60元/股)为基础确定;确需折价的,最低价格不

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90%,且以增加0.01元的整数倍的形式确定认购价格。

2、认购金额=认购价格*50,305,853股。

三、我公司同意按国资公司最终确认的认购价格、认购股数和时间要求缴纳

保证金、认购款。

四、按照《征集公告》相关要求,我公司特别承诺如下:

1、参与本次认购系我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并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参与本次认

购的过程。

2、我公司承诺按照要求所提供的文本文件均真实有效,不存在虚假和隐瞒,

并对所提供文件的真实有效性承担全部责任。

3、我公司保证本次参与认购过程中所存在的所有授权均真实有效。

4、我公司承诺我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我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企业等均与国资公司、友好集团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我公司承诺本次认购行为系我公司自主行为,资金来源合法且不存在集

合资金、委托资金等潜在委托投资人的情形。

6、参与认购的账户或理财产品账户不是国资公司或友好集团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

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以上机构或个人也未间接通过我公司参与本次认购。

五、我公司承诺,本意向书一经填写、签字并加盖公章,连同 30%缔约保证

金的划款/转账凭证复印件一同经专人、邮寄或传真送达至国资公司指定地址后,

即构成我公司对国资公司发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

六、我公司联系人信息如下:

姓名: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邮箱: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

2015 年 9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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