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
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深交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9 号:募集资金使用》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对议案进行认真审核后,现发表如
下意见:
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
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
政处罚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
录 1-3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因原 225 名激励对象中,有 2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
性股票。本次调整后,公司此次激励对象人数由 225 名变更为 203 名,计划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409 万股变更为 1342.7 万股。
同时,由于公司财务负责人董桂英女士在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前 6 个月
内发生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因此董桂英的限制性股票将自其最后一次减持本公
司股票之日起 6 个月后授予,合计 1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同意以 2015 年 9 月 18 日为授予日,向 202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32.7 万股限
制性股票。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
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授予限制性股票激
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监事签字:
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