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鉴于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根据相关证券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针对《关
于乌鲁木齐神内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处置方案的议案》事前进行认可同
意提交董事会,并发表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事项,有利于优化资本结构,
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本次股权出售实现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或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股权出售涉
及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本次股权转让所涉及的相关当事方
除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
具有充分的独立性。该项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董事履行
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
独立董事:
胡本源 王新安 夏益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