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
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着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共同投
资浙江治丞智能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及其相关合同的条款,本次
关联交易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结果
为基础,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浙江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结果为作
价参考,定价合理、公允,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
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会议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与关联方朱
在龙先生共同投资浙江治丞智能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签名:
聂荣坤 朱锡坤 沈凯军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