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
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与关联方朱在龙先生共同投资浙江治丞智能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该投资行
为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共同投资浙江治丞智能
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的议案》,询问了公司相关人员关于关联交易的背景情
况,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
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该关联交易事项提
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聂荣坤 朱锡坤 沈凯军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