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7 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基于独立董事的独立判断,现就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上《关于对控股子公司进行财
务资助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为控股子公司温州宏丰金属基功能复
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丰复合”)提供不低于 3000 万元(含 3000 万元)
的财务资助额度,有利于促进宏丰复合的业务发展和降低公司整体财务费用。该
交易资金使用费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定价公允,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财务风险处于公司的可控范围内,不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
同意向控股子公司宏丰复合提供不低于 3000 万元(含 3000 万元)的财务资助。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刘翰林
陈三联
白文波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