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地产: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09-17 22:5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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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24、200024 证券简称:招商地产、招商局 B

公告编号:【CMPD】2015-075

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议案。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本公司分别于2015年8月28日及2015年9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香港商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

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

性公告》。

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5年9月16日下午2:30在深圳蛇口南海意库3号

楼404会议室召开。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会议由公司董事会

召集,会议由董事长孙承铭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8人,代表股份1,370,053,517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53.19%,其中:

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8人,代表股份1,046,594,043股,占本公司A股股东表决权股

份总数50.64%。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1人,代表股份1,044,548,221

股;通过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共7人,代表股份2,045,822股。

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0人,代表股份323,459,474股,占本公司B股股东表决权股份

总数63.55%。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0人、代表股份323,459,474股;

通过网络投票的B股股东共0人,代表股份0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炯律师、张森

林律师列会见证。

1

三、会议的表决情况

会议以普通决议通过了所有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 1、关于免去贺建亚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

可参加表决的股份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1,370,053,517 1,362,425,690 99.44% 7,011,910 0.51% 615,917 0.04%

与会 A 股股东 1,046,594,043 1,044,960,254 99.84% 1,017,872 0.10% 615,917 0.06%

与会 B 股股东 323,459,474 317,465,436 98.15% 5,994,038 1.85% - 0.00%

其中,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表决

结果:同意 25,732,556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14%;反对

7,011,91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02%;弃权 615,917 股,占该

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炯律师、张森林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随本公告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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