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都: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事宜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09-18 11:4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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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33 证券简称:*ST 新都 公告编号: 2015-09-18-08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都酒店”或“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16 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的(2015)

深中法破字第 100 号《民事裁定书》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民事裁定书》

中裁定受理申请人长城(德阳)新兴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

阳新兴”)对新都酒店的重整申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中指定深圳市正源清

算事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理恪德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新都酒店管理人。现将有

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长城(德阳)新兴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德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之委派代表:程国栋

主要经营场所:四川省德阳市庐山南路三段 79 号 1 幢

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闻心达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春风路一号

三、法院作出受理重整裁定的时间及主要内容

1.裁定的时间:2015 年 9 月 15 日

2.裁定的主要内容:申请人德阳新兴以新都酒店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严重

资不抵债为由向深圳中院申请对新都酒店进行重整。新都酒店对此未提出异议。

深圳中院查明:德阳新兴主张对新都酒店享有债权人民币 61,263,558.44

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德阳新兴的债权形成于债权转让,其受让了自然人周勃

对新都酒店享有的债权,前述债权已经深圳中院(2013)深中法商初字第 3 号民

事判决确认。周勃与德阳新兴已就债权转让事实通知了新都酒店。新都酒店对德

阳新兴的债权人身份予以确认,并承认未能偿还该笔债务。另查,新都酒店成立

于 1990 年 3 月 8 日,法定代表人闻心达,注所地深圳市春风路一号,注册资本

329,402,050 元,经营范围:经营酒店及酒店附属的车辆服务、自有场地出租、

康乐设施、停车场、在酒店内经营餐厅、美容美发(不含医学整容业务)、桑拿

按摩业务、经营卡拉 OK、歌舞厅(不含的士高);洗车美容(分支机构经营)。

新都酒店股票(股票代码:00033,股票简称:*ST 新都)于 1994 年 1 月 3 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新都酒店

2014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新都酒店资产总计

430,101,892.83 元,负债总计 611,888,349.95 元,净资产为-181,786,457.12

元。同时,根据新都酒店出具的 2015 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资产总计 421,688,042.63 元,负债总计 609,453,115.84 元,净资产为

-187,765,073.21 元,已严重资不抵债。

深圳中院认为:新都酒店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其注册地在深圳,

深圳中院对其重整案件有管辖权。涉案债权已经获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申请人德

阳新兴的债权系经合法债权转让获得,并依法通知了债务人新都酒店。德阳新兴

系新都酒店的合法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新都酒店重整。被申请人新都酒店无法

偿还申请人德阳新兴的到期债权,且根据其 2014 年年报和 2015 年一季报显示其

已经资不抵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原因。新

都酒店亦未对重整申请提出异议,应当依法受理德阳新兴对新都酒店的重整申

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

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申请人长城(德阳)新兴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被申请人深

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

二、指定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理恪德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

新都酒店管理人。

四、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1.决定书的主要内容:深圳中院采取摇珠方式指定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

限公司、深圳市理恪德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新都酒店管理人,姚坤律师为负责

人。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踏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管

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它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深圳中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2.管理模式:新都酒店重整期间采取管理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模式。

3.信息披露责任人:新都酒店进入重整程序后,在重整期间,信息披露责

任人为管理人。管理人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B 座 802

联系人:郑瑞琼

联系电话:0755-83569780

五、法院发布重整案件受理公告

深圳中院发布重整案件受理公告。根据该公告,新都酒店的债权人应于公告

之日起至 2015 年 10 月 19 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

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债权申报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联合广场 A 座 4701

邮政编码:518033

联系人:任燕玲、迟浩好

联系电话:0755-82940081、0755-82901301

传真:0755-82901311

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补充申报,但要承

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

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

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新都酒店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

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 2015 年 10 月 26 日上午 9 时 30 分在深圳市福田区彩

田北路 6003 号深圳中院第五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

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

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六、申请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

新都酒店已经向管理人提交申请,申请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

七、风险提示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股票已经自 2015 年 5 月 21 日起暂停上市。

深圳中院受理破产重整申请不会改变公司股票的交易状态。同时,当公司出现以

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将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重整失败,公司将

被法院宣告破产。如果本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14 年修订)》相关规定,本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因公司 2013 年、2014 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14.1.1 条、14.1.3 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自 2015 年 5 月

21 日起暂停上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的规

定,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该规则 14.1.1 条

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在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出现:

(1)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即公司 2015 年年度

报告);(2)在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净利润为负值,公司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或财务会

计报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将终止上

市。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的相关规

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密切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同时也提醒广

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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