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68 证券简称:卫士通 公告编号:2015-062
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
有限公司向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研究所等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729号)核准,成都
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2月完
成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3,549,608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人民币18.05元,募集资金合计196,510,855.4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
用人民币9,582,181.0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86,928,674.33元。该事项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于2014年11月28 日进行验证,出具了中天运2014验字第90041
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修订稿)》规定,本次发行募集的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净
额将以增资方式注入三家标的公司,用于其研发项目及补充运营资金。
上述增资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公司2015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前期,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三零瑞通移
动通信有限公司、成都三零盛安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已经设立了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并分别与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区支行
及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
管协议》,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刊载的《成都卫士通
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5-044)。
截止本次公告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三零嘉微电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已经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并分别与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
新区支行(以下简称“丙方”)及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
顾问)(以下简称“丁方”)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
体条款如下::
一、成都三零嘉微电子有限公司已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
高新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5116 1001 5018 1703
88213,截至 2015 年 8 月 19 日,专户余额为 31,930,191.42 元。该
专户用于乙方此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所募集的配套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乙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
顾问项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
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
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
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丁方指定的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朱永贵、丰驰可以
随时到丙方查询甲方专户的资料(该专户资料仅为按照制度规定丙方
可以对外提供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必须经
过甲方授权)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甲方同意
丙方将对账单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甲方同意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
方,同时提供专户的对账单。(传真号以本协议约定联系人传真号码
为准,如有变更,需乙方和丙方双方确定)
本协议项下的专户不开通通兑业务,不开通除查询功能以外的其
他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电子渠道功能,不办理支取现金、倒提支票
等类似业务。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丁
方更换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
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
务顾问项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
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丁方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资料(该专户资料仅为
按照制度规定乙方可以对外提供的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未经丁方书面同意不得销户,如遇司
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对监管账户采取查封、冻结、扣划
等措施,丙方只负责通知甲、乙、丁三方,无需承担其他责任。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
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