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地产: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房地产业务之专项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5-09-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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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房地产业务之专项核查意见

中国 广东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2 楼 邮编:518017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专项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业务之专项核查意见

信达他字[2015]第 079 号

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招商地产”、或“公司”)委托,担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局蛇口”)发行 A 股股份换股吸收合并招商局地产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监会

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2015 年 1 月 16 日

发布,以下简称“《监管政策》”)关于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核查要求,

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期间(以下简称“报告期”)内,招商地产及其报告期内纳入合并报

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地产及其下属公司”)在房地产开发项

目过程中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及哄抬房价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

专项核查(以下简称“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招商地产已保证:(1)招商地产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

实和有效的;(2)招商地产提供文件的原件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的;且(3)

一切足以影响本专项核查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

漏之处。经核查验证和独立判断,信达认为,招商地产的上述保证真实可靠,其

向信达提供的文件资料足以采信。

信达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招商地产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同上报中国证监会,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信达同意招商地产在本次交易申请文件中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查要求部分

1

专项核查报告

或全部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

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招商地产为本次交易申请之目的使用,未经信达书面同

意,任何人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法律意见的内容或作片面的、不完整的引述,也

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一、 专项核查的范围

根据招商地产提供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料及招商地产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

查,招商地产及其下属公司报告期内在建、拟建及已完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共计

117 个,其中,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 62 个,拟建房地产开发项目 18 个,已完工

房地产开发项目 37 个(以下统称“经核查房地产项目”)。具体项目如下表所示:

序 开发

区域 项目名称 开发单位

号 状态

1 苏州市高新区 苏州依山郡 苏州招商依山郡房地产有限公司 在建

2 苏州市相城区 苏州依云华苑 招商局地产(苏州)有限公司 在建

3 苏州市吴中区 苏州雍华府 苏州招商雍华府房地产有限公司 在建

4 苏州市吴中区 苏州小石城 苏州招商南山地产有限公司 在建

5 苏州常熟市 常熟太公望 常熟招商煕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在建

6 厦门市翔安区 厦门招商雍华府 厦门招商雍华府房地产有限公司 在建

7 厦门市集美区 厦门海上五月花 福建中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在建

8 佛山市南海区 佛山依云公馆 佛山依云臻园房地产有限公司 在建

9 佛山市禅城区 佛山依云雍景湾 佛山依云上园房地产有限公司 在建

10 佛山市顺德区 佛山依云国际 佛山招商新城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在建

11 佛山市南海区 佛山招商置地中心 佛山市凯达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在建

12 佛山市顺德区 佛山顺德公园 1872 佛山顺德依云德胜房地产有限公司 在建

13 佛山市南海区 佛山依云曦城花苑 佛山招商九龙仓房地产有限公司 在建

14 佛山市南海区 佛山依云华府 佛山依云孝德房地产有限公司 在建

15 镇江句容市 镇江依云尚城 镇江火炬置地发展有限公司 在建

16 镇江市京口区 镇江招商北固湾 镇江盈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在建

17 深圳市南山区 深圳双玺花园一、二期 深圳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 在建

18 深圳市南山区 深圳双玺花园三期 深圳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 在建

19 深圳市南山区 深圳文化艺术中心 深圳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 在建

20 深圳市南山区 深圳太子大厦 深圳金域融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在建

21 深圳市坪山新区 深圳坪山花园城 深圳坪山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 在建

22 广州市番禺区 广州金山谷 广州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 在建

23 广州市开发区 广州东荟城 广州市万尚房地产有限公司 在建

2

专项核查报告

24 广州市番禺区 广州万博城市主场 广州依云房地产有限公司 在建

25 南京市建邺区 南京雍华府 南京招商瑞盛房地产有限公司 在建

26 南京市江宁区 南京招商依云郡 南京招商兴盛房地产有限公司 在建

27 南京市栖霞区 南京依云华府 南京招商启盛房地产有限公司 在建

28 南京市江宁区 南京方山里花园 南京招商宁盛房地产有限公司 在建

29 烟台开发区 烟台招商.西岸 招商局地产(烟台)有限公司 在建

毕节招商花园城(CDE

30 毕节市七星关区 招商商置(贵州毕节)投资有限公司 在建

地块)

毕节招商花园城(AB 地

31 毕节市七星关区 招商局地产(贵州毕节)有限公司 在建

块)

32 常州市武进区 常州花园城 招商局地产(常州)有限公司 在建

33 日照市东港区 日照招商莱顿小镇 招商局地产(日照)有限公司 在建

武汉招商公园 1872(A

34 武汉市汉阳区 武汉奥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在建

地块)

武汉招商公园 1872(C

35 武汉市汉阳区 武汉新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在建

地块)

武汉招商公园 1872(B

36 武汉市汉阳区 武汉明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在建

地块)

37 武汉市硚口区 武汉江湾国际 武汉招商地产古田置业有限公司 在建

38 重庆市北部新区 重庆招商花园城 招商局地产(重庆)花园城有限公司 在建

39 重庆市南岸区 重庆长嘉汇 重庆招商置地开发有限公司 在建

40 重庆市渝北区 重庆公园大道 重庆怡置招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在建

41 重庆市巴南区 重庆依云江湾 重庆招商依云房地产有限公司 在建

42 成都市龙泉驿区 成都依云上城 成都招商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在建

43 深圳市盐田区 深圳壹海城 深圳市万科滨海房地产有限公司 在建

44 成都市高新区 成都大魔方项目 成都中冶文投置业有限公司 在建

45 青岛市城阳区 青岛 LAVIE 公社(二期) 青岛中润德置业有限公司 在建

46 青岛市城阳区 青岛 LAVIE 公社(三期) 青岛中润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在建

47 天津市滨海新区 天津贝肯山 天津招商泰达投资有限公司 在建

48 天津市河东区 天津雍景湾 天津雍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在建

上海海德花园(二号地

49 上海市宝山区 上海丰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在建

块)

50 上海市松江区 上海佘山珑原 上海静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在建

51 大连市高新园区 大连招商兰溪谷 大连招宇房地产有限公司 在建

52 珠海市斗门区 珠海依云水岸 珠海依云房地产有限公司 在建

53 昆明市官渡区 昆明海公馆 云南招商城投房地产有限公司 在建

54 漳州开发区 漳州招商卡达凯斯 漳州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 在建

招商局嘉铭(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55 北京市昌平区 北京珑原 在建

56 北京市朝阳区 北京臻园 北京广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在建

哈尔滨招商嘉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

57 哈尔滨市香坊区 哈尔滨招商诺丁山 在建

公司

58 哈尔滨市道里区 哈尔滨招商贝肯山 哈尔滨银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在建

3

专项核查报告

59 杭州市江干区 杭州雍华府 招商局地产(杭州)有限公司 在建

60 南宁市青秀区 南宁雍景湾 南宁招商浩田房地产有限公司 在建

61 宁波市江北区 宁波公园 1872 宁波江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在建

62 西安市曲江新区 西安依云曲江一期 西安茂安房地产有限公司 在建

63 南京市浦口区 南京招商兰溪谷 招商局地产(南京)有限公司 拟建

64 杭州市拱墅区 杭州雍景湾 杭州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拟建

65 青岛市高新区 青岛海德花园二期 青岛招商海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拟建

66 镇江市润州区 镇江市南山创意园 镇江南山创意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 拟建

67 海南省琼海市 海南博鳌镇大灵湖 海南招商远洋发展有限公司 拟建

68 苏州市高新区 苏州竹园路项目 苏州招商瑞盈房地产有限公司 拟建

69 苏州市高新区 苏州科技城项目 苏州招商漫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拟建

70 西安市曲江新区 西安依云曲江二期 西安茂安房地产有限公司 拟建

71 上海市宝山区 上海大场项目 上海招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拟建

72 上海市宝山区 上海招商花园城 上海招商宝欣置业有限公司 拟建

73 沈阳市东陵区 沈阳招商钻石山 沈阳金道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拟建

74 漳州开发区 漳州半山项目 漳州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 拟建

75 烟台市牟平区 烟台招商东岸 烟台招商局置业有限公司 拟建

76 重庆市江北区 重庆锦星汇 重庆招商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拟建

77 成都市成华区 成都中央华城 成都招商博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拟建

佛山亚艺湖文华公园项

78 佛山市禅城区 佛山依云观园房地产有限公司 拟建

79 厦门市集美区 厦门招商莱顿小镇 厦门市景湖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拟建

80 深圳市南山区 深圳海上世界船头广场 深圳招商商置投资有限公司 拟建

81 漳州开发区 漳州假日 365 漳州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 完工

漳州招商卡达凯斯酒店

82 漳州开发区 漳州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 完工

及商业

83 漳州开发区 漳州招商花园城 漳州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 完工

84 珠海市香洲区 珠海招商花园城一期 珠海源丰房地产有限公司 完工

珠海招商花园城二、三

85 珠海市香洲区 珠海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 完工

86 上海市奉贤区 上海招商海廷 上海招商奉瑞置业有限公司 完工

87 上海市青浦区 上海虹桥华府 上海招商虹发置业有限公司 完工

88 南京市栖霞区 南京紫金山一号 招商局地产(南京)有限公司 完工

89 深圳市宝安区 深圳招商果岭花园 深圳市美越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完工

90 深圳市南山区 深圳招商局广场 深圳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 完工

91 深圳市南山区 深圳鲸山觐海 深圳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 完工

92 深圳市南山区 深圳雍景湾 深圳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 完工

93 深圳市南山区 深圳伍兹公寓 深圳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 完工

94 深圳市宝安区 深圳锦绣观园 深圳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 完工

95 深圳市宝安区 深圳招商观园 深圳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 完工

96 深圳市南山区 海上世界广场船后广场 深圳招商商置投资有限公司 完工

97 深圳市南山区 海上世界广场船尾广场 深圳招商商置投资有限公司 完工

4

专项核查报告

98 深圳市南山区 深圳海上世界酒店 深圳蛇口海上世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完工

99 深圳市南山区 深圳海上世界船前广场 深圳招商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完工

100 佛山市禅城区 佛山依云上城 佛山信捷房地产有限公司 完工

101 佛山市顺德区 佛山依云水岸 佛山鑫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完工

102 佛山市南海区 佛山依云天汇 佛山依云房地产有限公司 完工

103 天津市静海县 天津依云郡 天津招江投资有限公司 完工

104 天津市南开区 天津星城 天津招胜房地产有限公司 完工

105 天津市静海县 天津依水郡 天津招江投资有限公司 完工

106 天津市河东区 天津雍华府 天津港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完工

107 北京市朝阳区 北京公园 1872 招商局地产(北京)有限公司 完工

108 北京市朝阳区 北京康莱德酒店 北京康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完工

109 厦门市集美区 厦门海德公园 招商局地产(厦门)有限公司 完工

110 武汉市洪山区 武汉招商雍华府 招商局地产(武汉)有限公司 完工

111 成都市成华区 成都东城国际广场 成都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 完工

112 成都市成华区 成都招商雍华府 成都招商北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完工

113 重庆市江北区 重庆招商江湾城 招商局地产(重庆)有限公司 完工

114 青岛市城阳区 青岛 LAVIE 公社(一期) 青岛中润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完工

115 青岛市高新区 青岛海德花园 青岛招商海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完工

116 苏州市工业园区 苏州雍景湾 苏州双湖房地产有限公司 完工

深圳海上世界女娲海滨

117 深圳市南山区 深圳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 完工

广场

二、 专项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一)关于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的核查

1.关于闲置土地的部分主要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 年修订”)第二十六条规

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

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

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

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

的除外。”

(2)国务院于 2008 年 1 月 3 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

知》第(六)条“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规定:“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

5

专项核查报告

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

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

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 20%征收土地闲置

费。”

(3)国务院于 2010 年 4 月 17 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

价过快上涨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发[2010]10 号文”),该文件第(八)条规定: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专项整治和清理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

为”,“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

项目贷款,证监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

(4)2012 年 6 月 1 日,国土资源部修订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以下简称“现行《闲置办法》”),该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

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

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

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

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

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现行《闲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

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

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

得列入生产成本;(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

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现行《闲置办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

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

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

6

专项核查报告

三条规定处置:(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

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

备动工开发条件的;(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

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

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

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六)

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

前款规定办理。”

现行《闲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

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

处置:(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

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

过一年;(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

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

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三)由政府安排

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

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四)协议有偿收回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五)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

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

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

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除前款第四项规定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

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依照本条

规定的方式处置。”

现行《闲置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

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

日期。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

7

专项核查报告

(5)《监管政策》规定:“对于是否存在土地闲置等问题认定,以国土资源

部门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为准”,“对于是否存在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认

定,原则应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为准。”

2. 核查结果

(1)根据招商地产提供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报告期

内,招商地产及其下属公司不存在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

未动工开发的情形以及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

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中止开发建

设满一年的情形。报告期内,招商地产及其下属公司亦未收到有关国土资源管理

部门发出的《闲置土地认定书》,不存在因闲置土地而被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

被收回的情形,以及不存在因闲置土地被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予以(立案)调查的

情形。

(2)经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网站及各经核查房地产项目所在区

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网站的公开信息,前述公开信息未显示招商地产及其下属

公司于报告期内存在因闲置土地被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立案)调

查的情形。

(3)根据招商地产及其下属公司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未发现招商地产及其下属公司在报告期内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的行为。

3. 核查意见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招商地产及其下属公司于报告期内在经核查房地

产项目开发过程中不存在构成闲置土地的情形。

(二)关于是否涉及炒地行为

1. 关于是否涉及炒地行为的部分主要规定

(1)国发[2010]10 号文规定:“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对存

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

8

专项核查报告

证监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

(2)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均未对“炒地”的含义、内容或适用条件

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于 2011 年 1 月 26 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要依法查处非法

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 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

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信达律师根据对前

述规定的理解,认为炒地行为是指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不按照土地出让合

同规定动工建设,且违反国家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非法对外转让

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2. 核查结果

(1)根据招商地产提供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料并经招商地产确认,招商地

产及其下属公司于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上述规定非法对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炒

地行为;报告期内,招商地产及其下属公司未收到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就炒地

行为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调查通知书》,不存在因炒地被国土资源管

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的情形。

(2)经核查房地产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网站的公开披露的非

法转让土地行政处罚信息,前述公开信息未显示招商地产及其下属公司于报告期

内存在因炒地被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的情形。

(3)根据招商地产及其下属公司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未发现招商地产及其下属公司在报告期内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的行为。

3. 核查意见

基于上述核查情况,信达律师认为,招商地产及其下属公司于报告期内在经

核查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不存在构成炒地行为的情形。

(三)关于是否涉及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为

1. 关于是否涉及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为的部分主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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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核查报告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

[2010]4 号)第七条规定:“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

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2)国发[2010]10 号文第(九)条规定:“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

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

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3)《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

知》(建房[2010]53 号)第一条规定:“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

发企业要在 10 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

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

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

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第五条规定:

“强化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

定,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对外销售”、“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及时记录、公

布房地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2. 核查结果

(1)根据招商地产的说明,报告期内,招商地产及其下属公司就取得预售/

销售许可证具备销售条件的经核查商品住房项目,严格执行了商品房明码标价、

一房一价规定,并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不存在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

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根据招商地产的说明并

经信达律师核查,报告期内,经核查房地产项目中的商品住房项目的相关房源的

销售情况、价格等内容已通过相关房地产信息网进行公示。

(2)经查询经核查房地产项目中的经核查商品住房项目所在地的房产管理

部门网站的公开信息,前述公开信息未显示招商地产及其下属公司于报告期内存

在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为被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的情形。

(3)根据招商地产及其下属公司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分别出具的相关证明,

10

专项核查报告

未发现招商地产及其下属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捂盘惜售、哄抬物价的重大违法行

为和因存在前述情形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3. 核查意见

基于上述核查情况,信达律师认为,招商地产及其下属公司于报告期内在经

核查商品住房项目开发过程中不存在构成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行为。

(四) 关于是否因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及哄抬房价受到行政处罚或

正在接受(立案)调查情形的核查

信达律师查询了经核查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

门网站的公开信息,核查了招商地产提供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料,审阅了招商地

产及其下属公司取得的其主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

明,基于前述并经招商地产确认,信达律师认为,招商地产及下属公司于报告期

内在经核查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不存在因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及哄抬房

价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招商地产及其下属公司于报告期内在经核查房地

产项目开发过程中不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及哄抬房价的重大违法行为,

亦不存在因前述违法行为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11

专项核查报告

(此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房地产业务之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炯 张 炯

张森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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