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都:重大诉讼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09-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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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33 证券简称:*ST 新都 公告编号:2015-09-18-07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5 年 9 月 17 日收到

普宁市人民法院送达的两单法律文书,为马岳丰诉本公司保证合同纠纷。现将这

两宗案件具体情况披露如下:

一、 马岳丰保证合同纠纷案

(一)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马岳丰因保证合同纠纷于 2015 年 9 月 9 日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

院已经受理该案,案号为【(2015)揭普法民二初字第 233 号】。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1、原告:马岳丰

2、被告: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3、案件起因

借款人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10 月份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12000 万元,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 30 天,月利率为 1.8%,违约金为每日 2‰。

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延期补充

协议》,将借款期限延长为 24 个月(月计 30 天)。借款再次到期后,借款人深圳

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并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付息义务,至今尚拖欠借款本

金人民币 12000 万元及利息。

2014 年 1 月 21 日,原告与借款人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就借款的部

分债权本金人民币 3000 万元达成和解协议,且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已于 2014

年 3 月 5 日作出(2014)揭普法民二初字第 50 号民事调解书。

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连带责任保证书》,自愿为借款人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

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于 2015 年 9 月 9 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4、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对本案借款人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借款本金

1

人民币 3000 万元整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含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

卖费等)。

二、 马岳丰保证合同纠纷案

(一)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马岳丰因保证合同纠纷于 2015 年 9 月 9 日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

院已经受理该案,案号为【(2015)揭普法民二初字第 234 号】。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1、原告:马岳丰

2、被告:

被告一: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郭耀名

被告三:光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四:惠州市名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五:惠州众望光耀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六:惠州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七:惠州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八:惠州市光大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九: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十:惠州市光耀城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十一:惠州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

被告十二: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3、案件起因

原被告双方于 2011 年 10 月份签订了一份编号为“普借字第 110101 号”《借

款合同》,合同约定的借款总金额为 12000 万元整,约定借款期限自 2011 年 10

月 20 日起算 30 天,月利率为 1.8%。2011 年 10 月 20 日,原告将上述借款共计

人民币 12000 万元支付至被告一指定银行账户,被告一出具收据确认收到上述借

款。原告与被告一于 2011 年 11 月 3 日签订《股权质押合同》,被告一自愿将持

有的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 48%的股权质押给原告作为上述债务的担保并进

2

行了股权质押登记。被告十二向原告出具《连带责任保证书》,自愿为被告一的

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3 年 9 月 23 日,被告一至被告十一与原告签署《借款延期补充协议》,

将借款期限变更为 24 个月。被告二至被告十一确认继续为被告一的债务向原告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被告一至今尚拖欠借款本金人民币 12000 万元,因原告与被告就其中 3000

万元曾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已另案起诉,故本案只主张剩余本金 9000 万元。被

告一利息仅支付至 2013 年 8 月 1 日,被告二至被告十二均未承担担保责任。原

告多次向上述被告主张权利未果,2015 年 9 月 9 日,原告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4、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9000 万元整及利息(利息自

2013 年 8 月 1 日起按月利率 1.8%开始计算至上述本金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二至被告十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原告对被告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瀚明投资

有限公司 48%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含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

拍卖费等)。

三、上述两宗案件的进展情况

上述两单案件普宁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的影响

公司对上述担保不知情,该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过,该担保

是否真实公司不知情。上述两单案件尚未审理,公司暂无法估计上述两案对公

司本期利润产生的影响。公司将向法院申请核实担保事项的真实性,并密切关

注案件审理情况,积极应诉,以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五、其他

截止目前,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本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案件

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六、备查文件

【(2015)揭普法民二初字第 233 号】民事起诉状

【(2015)揭普法民二初字第 234 号】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9 月 17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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