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16 证券简称:中国海诚 公告编号:2015-048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
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与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青岛三利”)相互起诉(详见公司于2013年2月6日发布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02)以及公司定期
报告)。
其中,公司诉青岛三利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要
求青岛三利支付拖欠工程款、违约金,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共计人
民币8,297.8367万元。该案已于2013年2月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
理,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
青岛三利诉公司至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
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设计与施工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并
支付质量维修费80万元及违约金400万元,同时承担案件诉讼费。后
青岛三利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质量维修费变更为3,510.309418
万元,违约金变更为1,250万元。公司已于2015年9月16日收到山东省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城民初字第339号)。
二、青岛三利诉公司一案基本情况
1、本次诉讼有关当事人
原告: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青大工业园东二号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玉贞
被告: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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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上海市宝庆路21号
法定代表人:严晓俭
2、案情概要
2012年12月31日,青岛三利就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决
解除与本公司签订的设计及施工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并支付质量
维修费80万元及违约金400万元,同时承担案件诉讼费。2014年10月,
公司收到青岛三利提出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质量维修费变更为
3,510.309418万元,违约金变更为1,250万元。
三、青岛三利诉公司一案判决情况
根据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城
民初字第339号),判决:
1、青岛三利与公司之间签订的《设计及施工总承包合同》及《补
充协议》于2013年1月10日解除。
2、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青岛三利工程质量问题修复
费人民币32,694,348.76元。
3、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青岛三利司法鉴定费人民币
1,265,059元。
4、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2,177元。
四、公司应对上述判决结果的措施
公司认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结果存在明显的
不公允情况。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之一是青岛理工
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出具的质量修复方案《鉴定意见书》。而青岛理
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并不具备山东省和青岛市颁发的司法鉴定资
质,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构成了违法鉴
定,该鉴定报告在程序上是违法的。该鉴定意见书在内容上完全违背
了工程修复应遵循的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的基本原则,失去了基
本的客观公正,可操作性极差,甚至存在对工程造成二次损害的风险。
该修复鉴定报告在个别局部质量问题完全可以修复的情况下却采取
将工程几乎全部拆除重做的方案。例如体育场塑胶跑道仅根据雨后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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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上有个别积水现象,就要求将整个运动场的塑胶跑道面层都全部拆
除废弃,换新重做。又如体育场雨棚钢结构的少量焊接点没达到一级
焊缝标准,该修复方案要求将全部钢结构整体拆除,包括钢结构上已
安装完成的膜结构也全部拆掉,相当于将整个体育场看台上的钢结构
建筑全部拆除重建。再如体育场地下室混凝土墙壁出现少量裂缝,该
修复方案却是在整个地下室四周包括地面再浇筑250厚C45钢筋混凝
土墙,等于又重造了一个地下室,等等此类情况不一而足。正是基于
拆除重建的错误原则,该鉴定意见书得出的修复费高达3,200万元。
国内最具权威的鉴定机构之一对该工程也出具了一份修复方案报告,
该报告修复建议方案总投资估算约177万元。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在有如此明显问题的情况下仍然采用青岛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的鉴定报告,有存在重大错判或误判的可能。公司对该案件正在积极
准备上诉。
五、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情况
2012年3月25日,公司与青岛三利签订《设计与施工总承包合同》,
合同约定公司承担青岛三利位于青岛市城阳区青大工业园青岛博利
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院内的体育场工程(包含赛场、看台主体及地下
室、看台膜结构、景观及配套项目)的土建、机电、精装修的整体全
面设计及施工工作,合同价格暂定为人民币5000万元,其中工程款按
每月工程进度的80%给付。2012年8月28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
对原合同工期等内容进行了补充约定。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
公司依约履行,积极组织施工,但青岛三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大量拖
欠工程进度款,经公司发出律师函、解约通知函后仍拒不履行付款义
务,为此公司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解
除双方之间的《设计与施工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并要求青
岛三利支付拖欠工程款、违约金,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8,297.8367万元。
目前公司已通过山东省高院冻结了青岛三利的全部银行账户、查
封了位于青岛市城阳区后海西社区面积为13,349m2的土地,冻结了青
岛三利所持有的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69.7%的股权和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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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利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山东省高院也已启动工程造价
鉴定程序。
六、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七、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正在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就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的可能影响进行评估和合理预计,公司将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进行
公告。
八、备查文件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城民初
字第339号)。
特此公告。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