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峰电子: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9-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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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37 证券简称:铜峰电子 公告编号:2015-041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 年 9 月 17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安徽省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铜峰工业园公司办公

楼一楼二号接待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0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94,949,58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16.82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

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场会议由王晓云董事长主

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7 人,出席 4 人,董事沈义强先生、方大明先生、独立董事孔

凡让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公司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董事会秘书徐文焕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方夕刚先生、

程春平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审议修改公司章程及附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94,899,280 99.94 0 50,300 0.06

合 计 94,899,280 99.94 0 50,300 0.06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2、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 是否

效表决权的比例(%) 当选

2.01 王晓云 94,619,881 99.65 是

2.02 唐忠民 95,016,781 100.07 是

2.03 应卓轩 94,623,781 99.65 是

2.04 王国斌 94,623,781 99.65 是

3、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 是否

效表决权的比例(%) 当选

3.01 李良彬 94,649,481 99.68 是

3.02 吴星宇 94,642,880 99.67 是

3.03 曹昱 94,642,880 99.67 是

4、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 是否

效表决权的比例(%) 当选

4.01 阮德斌 94,642,881 99.67 是

4.02 朱媛 94,642,880 99.67 是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1 审 议 修 改 公司 章 338,000 87.04 0 0.00 50,300 12.96

程及附件的议案

2.01 王晓云 58,601 15.09

2.02 唐忠民 455,501 117.30

2.03 应卓轩 62,501 16.09

2.04 王国斌 62,501 16.09

3.01 李良彬 88,201 22.71

3.02 吴星宇 81,600 21.01

3.03 曹昱 81,600 21.01

4.01 阮德斌 81,601 21.01

4.02 朱媛 81,600 21.01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审议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潘平、刘彦锦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

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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