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芙特: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5-09-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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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定于2015年9月17日召开董事会七届十

九次会议,审议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等相关议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

包含锦州恒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恒越”)。锦州恒越为公司的关联方,其认

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对该等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我们在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关联交

易材料后,发表事前书面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切实可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锦州恒越本次拟以现金认购的方式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价格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充分表明了其对公司发展的支持和对公司发展前景

的信心。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数量不超过552,855,245股,发行价格为7.53元/股,不

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上述定价原

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之情形。

4、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战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前景良好,有利于

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综合实力。

5、公司董事会七届十九次会议将审议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修

订稿)的议案》、《关于<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

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等关联交易相关议案已提交我

们审核。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未发现有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

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

6、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关联交易

的审议程序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公平、合理,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及相关协议提交公司董事会七届十九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2

(此页无正文,为《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

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雄斌 陈芳 管自力

二○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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