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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 (上 海 )律 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青松建材化工 (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新 疆青松建材化工 (集 团 )股 份有限公司 、·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统称 有
” “
关法律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 《规
” “ ”
贝刂》 )和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 (集 团 )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 《章程》 )
“ ”
的规定 ,北 京市中伦 (上 海 )律 师事务所 (以 下简称 本所 )接 受新疆青松建
“ ”
材化工 (集 团)股 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公司 )的 委托 ,指 派律师出席了公
“ ”
司 ⒛15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 下简称 本次会议 )并 对本次会议的相关事
项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 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 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15年 8月 2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6泖 wssc.cOm。 cn)
公告了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 (集 团 )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年 第一次临时
“ ”
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 下简称 《通知》 )。 《通知》载 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召开方式 、审议事项 、参加人员和参加会议登记办法 。
本次会议于 2015年 9月 17日 按照 《通知》载明的时间、地 点和方式召开 ,
公司董事长因公不能主持会议 9由 公司副董事长杨万川先生主持 。
本所律师认为 ,本 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则》及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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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规定 。
二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
本次会议的出席会议人员为 :1.截 止 2o15年 9月 10日 下午上海证券交易
所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共 13人 ,代 表股份数 4Og,303,784股 ,占 公司总股本 1,378,T90,"6
股的 ⒛ .61%;2.公 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3.本 所律师 ;4。 公司邀请的
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均持有合法有效的证件和证 明。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
本所律师认为 ,本 次会议的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规
则》及 《章程 》的规定 ,合 法有效 。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审 议了董事会提出的
本次会议议案 ,按 《规则》及 《章程 》的规定计票、监票 ,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
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 (集 团)股 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 〉的议案 》,参 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同意 4Og,303,784股 ,反 对 0股 ,弃 权
0股 。同意股数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
审议通过 了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该 议案得票数为 佃 8,⒛ 7,887,得 票数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的 ∞ ,"%。
本所律师认为 ,本 次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有关法律 、《规则 》及 《章
程 》的规定 ,会 议决议合法有效 。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 所律师认为 ,本 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
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规则》及 《章程 》的规定 ,本 次会议
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下 接签字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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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页无正文 ,为 《北京市中伦 (上 海 )律 师事务所关于新疆青松建材化工 (集
团 )股 份有限公司2015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
北 京 市 中伦 单位 负责人 :
乔文骏
经 办律 师 :
尕踽
宋 潇
二 ○一 五 年 九 月十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