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钢宏兴: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09-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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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甘肃酒钢集团宏

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目前适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甘肃酒

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参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8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召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

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及地点、会议拟审议的议案、出席

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登记时间等有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

1、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

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2、召开时间: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9 月 17 日下午

14:00;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9 月 17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3、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9 月 17 日下午 14:00

在甘肃嘉峪关酒钢宾馆八楼会议室举行,由公司董事长程子建主持会

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股份数 3,425,910,1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70%。经核

查,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有权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

过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18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99,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

过 网 络 投 票 表 决 的 股 东 共 计 19 名 ,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共 计

3,425,989,7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70%。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

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

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公司章程》规定程序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

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

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董事的议案》

选举程子建先生、陈春明先生、李忠科先生、魏志斌先生、李志

磊先生、赵浩洁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选举杨天钧先生、高冠江先生、林企曾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选举任建民先生、王建元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

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本页无正文)

《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

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2015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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