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甘肃酒钢集团宏
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目前适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甘肃酒
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参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8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召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
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及地点、会议拟审议的议案、出席
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登记时间等有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
1、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
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2、召开时间: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9 月 17 日下午
14:00;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9 月 17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3、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9 月 17 日下午 14:00
在甘肃嘉峪关酒钢宾馆八楼会议室举行,由公司董事长程子建主持会
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股份数 3,425,910,1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70%。经核
查,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有权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
过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18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99,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
过 网 络 投 票 表 决 的 股 东 共 计 19 名 ,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共 计
3,425,989,7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70%。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
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
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公司章程》规定程序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
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
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董事的议案》
选举程子建先生、陈春明先生、李忠科先生、魏志斌先生、李志
磊先生、赵浩洁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选举杨天钧先生、高冠江先生、林企曾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选举任建民先生、王建元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
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本页无正文)
《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
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2015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