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银邦股份
保荐代表人姓名:孙盛良 联系电话:021-54061988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舸 联系电话:010-57671755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保荐机构”)均及时审阅了银
邦股份 2015 年上半年的公开信息披露
文件,部分文件为事前审阅。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无
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是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保荐机构每月查询公司募集资金
专户资金变动情况、定期存单变动情
况,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如有变化,也
及时告知保荐机构。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1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不适用
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不适用
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1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无
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2015 年上半年保荐机构已按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建立并保管相关
保荐业务工作底稿。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次
(2)培训日期
(3)培训的主要内容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
6.关联交易 无 --
7.对外担保 无 --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无 --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 --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
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上半年由于募投项目 --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设备的陆续转固,折旧和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设备试生产投入导致营业
大变化情况) 成本大幅上升 15.89%;募
投项目投入增加,存货上
升,银行借款增加,导致
财 务 费 用 同 比 增 长
2594.10%,上半年公司实
现净利润-3019.94 万元。
自公司股票上市以来首次
出现亏损。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履行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沈健生、 是
沈于蓝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公司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沈健生、 是
沈于蓝承诺:对于公司在上市前未依法
足额缴纳的任何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
金,如果在任何时候有权机关要求公司
补缴,或者对公司进行处罚,或者有关
人员向公司追索,沈健生和沈于蓝将全
额承担该部分补缴、被处罚或被追索的
支出及费用,且在承担后不向公司追
偿,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3.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沈健生、 是
沈于蓝承诺:①截止本承诺函出具之
日,本人并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
事与银邦股份相竞争的业务,并未拥有
从事与银邦股份可能产生同业竞争企
业的任何股份、股权或在任何竞争企业
有任何权益。②本人在作为银邦股份的
控股股东或主要股东,或被法律法规认
定为实际控制人期间,不会在中国境内
或境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
银邦股份相竞争的业务,不会直接或间
接对竞争企业进行收购或进行有重大
影响(或共同控制)的投资,也不会以
任何方式为竞争企业提供任何业务上
的帮助。③本人承诺,如从任何第三方
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银邦股份经营
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本人将
立即通知银邦股份,并尽力将该商业机
会让予银邦股份。④如因本人违反本承
诺函而给银邦股份造成损失的,本人同
意全额赔偿银邦股份因此遭受的所有
损失。
4.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沈健生 是
承担公司已终止的非公开发行产生的
相关费用,共人民币 330 万元。沈健生
先生支付费用后不以任何理由索回。该
承担为无附义务的承担,公司不承担任
何义务。
5.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沈建生、 是
沈于蓝承诺:自 2015 年 7 月 7 日起的
未来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
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无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此页无正文,为《国盛证券关于银邦股份201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跟踪报告》
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
孙盛良 李 舸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