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4 考核年度)授予的独立意见
作为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依据《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 1-3 号》(以下简称《备忘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2014-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第二期计划)、《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
(2014-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第三期计划)的相关规定,
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4 考核年度)授予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4考核年度)的授予符合《第二期计划》、
《第三期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更事项。
2、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亦未出现《管理办法》、
《备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获授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获授的激励对象为8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额为69600股,符
合《第二期计划》、《第三期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第二期计划》、
《第三期计划》规定的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按照《第二期计划》、《第三期计划》相关规
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相关限制性股票。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屠鹏飞 林宪 辛金国
二○一五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