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28 证券简称:金亚科技 公告编号:2015-120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
一、 会议召开和召集情况
2015年08月31日,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亚科技”)
董事会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9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15日
15:00至2015年9月16日15:00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2015年09月16日下午14: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二、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1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100,251,7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957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0,207,900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28.944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
43,8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27%。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代理董事长
何苗女士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
关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三、 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代理人以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
所有议案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219,4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8%;
反对31,3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3%;弃权910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低于5%的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427,5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9884%;反对31,3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6.8137%;弃权9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79%。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220,3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7%;
反对1,8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29,510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4%。。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低于5%的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428,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1863%;反对1,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3958%;弃权29,5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4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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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第三届董事会部分成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219,4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8%;
反对1,8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30,420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3%。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低于5%的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427,5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9884%;反对1,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3958%;弃权30,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158%。
四、 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吴团结、姚方方律师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一)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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