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21 证券简称:齐峰新材 公告编号:2015-052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9月16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9月15日至2015年9月16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9月16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
间为2015年9月15日15:00至2015年9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主持人:董事长李学峰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15年8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5-051。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21,408,653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25.542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21,408,25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24.542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9,275,736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1.875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9,275,340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1.875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3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1%。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如下:
议案一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同意121,408,6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275,7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四、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刘竹律师、刘永冈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9月16日